I.什么是杰出人才EB-1(a)
根据美国移民法第203(b)款(1)条(A)项的定义,“杰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简称EB-1(a)),又称特殊技能人才,是“具有卓越专业能力,在其领域中少数的頂尖人物之一”。根据移民法规定,符合杰出人才的外国人必须证明如下条件:

以上法律条文只提供了一个非常抽象的定义,并没有给出“杰出人才”的具体条件和衡量标准。对于如何衡量“杰出人才”,联邦院新推出的移民法8 CFR 204.5(h)(3)提出了从如下两个方面的衡量标准:

1.申请人是否曾经获得过一项或一项以上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
用第一种标准来衡量“杰出人才”,申请人只需证明他/她曾经获得过一项以上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仅凭此项国际知名奖励,无须提供其它证据,即可满足杰出人才的标准,轻而易举地移民美国。至于什么样的国际奖项才是被移民法接受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移民法并无确切定义或具体标准。一般来说,诺贝尔奖、奥斯卡奖、奥林匹克奖牌或奖杯,或国际重大发明创造,则可被接受为重大国际知名奖励。
但是,并不是只有获得诺贝尔奖或奥林匹克奖之类的重大国际知名大奖的人才算是杰出人才。移民法提供了另外一种相对宽松的衡量标准,即申请人只需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条,就可申请杰出人才移民。

2.申请人是否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条:

(1) “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在其领域內,曾获得稍次一些的国家奖(不一定是美国的)或国际认可奖项,证明在该领域內具有优异成就;
(2) 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此类专业协会由该领域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定具有杰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为会员;
(3) 专业刊物及主要商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发表过关于此申请人及其相关工作的报导,或曾有重要媒体报导过申请者以及申请者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成就(发表文章必须包括标题、日期、作者、必要时应加以翻译);
(4) 在其领域內,曾经以个人或委员会成员身份担任评审,对其专业领域或其它相关领域內的其它人的作品进行评审鉴定;
(5) 在其领域內,曾经作出过学术研究或艺术上的独创、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6) 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国内、国际刊物期刊或其它重要媒体上发表过的专业作品,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等;
(7) 在国家级或具有较高声誉或较大影响的艺术展览会或其他场所上,举办作品展览或其他展示活动;
(8) 在工作机构、重要专业组织、团体担任主要领导或其它重要职务;
(9) 在相关领域,申请人的薪资、报酬、或待遇远远高于其它同行;
(10) 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方面的成功,并通过票房收入、影片、录音带、录影带、DVD等的销售量得到反映。

如果上述标准对当事人的职业不适用,申请人可以提交「类似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成就。 除此之外,外国人还需证明移民法规定的另外两个条件,即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并且,其工作将会为美国带来实际利益。

所有杰出人才移民申请都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不需要获得雇主支持和永久性工作承诺。因此,只要符合杰出人才的标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移民申请,不需要雇主的支持。即使申请人不在美国,而是在中国或其它国家,只需证明其在进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如预期雇主的信件、未来工作具体计划或其它相关证据,就可提交杰出人才移民申请。 同时,申请人在递交杰出人才申请以后,可以随意变换工作,只要新的工作是在其申请的专业领域即可。此外,在等待杰出人才批准的同时,申请人可以递交其他类型的移民申请;例如:国家利益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