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美国 “移民及国籍法” 第101条(a) (15)(L)的规定, 外国公司可以派遣其管理人到美国经营它的独资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管理人员都享受有优先的移民配额。一旦你获得L-1签证, 你的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都可以L-2的身份来美国。

一、L-1 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L-1签证申请首先要由美国的移民局审核,然后视申请人是否已经在美国而处理。如申请人已经在美国,移民局可以将申请人的非移民身份从其他签证种类,例如B-1(公务考察)、B-2 (探亲旅游)、 F-1(学生)、 F-2(学生家属)等转为L-1身份。如申请人不在美国,则需持移民局批准书和相关文件到美国驻外使,领馆申请L-1签证。

无论申请人是否已在美国,申请L-1签证的关键在于准备资料。材料准备的充分与否与申请能否批准有直接关系。以下,我们分几个方面来简单介绍一下:

基本条件

下列条件是办理L-1签证的基本要求,请注意法律对每一条件的不同要求及移民局在审核时法律的解释对申请的影响。每个人的情况都有所不同。较精确的解释及评估只有同律师咨询后才可以作出。
1. 在过去的三年中, 申请人在国外公司至少连续工作过一年:

    国外公司与美国分公司必须有某种特定的关系,这种特定关系在下列情形中可视为存在:
  • - 外国公司与美国公司是同一家公司,或美国公司是国外公司的办事处、分公司;
  • - 美国公司拥有国外公司多于50%的股份;或国外公司拥有美国公司多于50%的股份;
  • - 第三个公司(或个人)在美国公司和国外公司中拥有多于50%的股份,即该公司(或个人)在美国公司和国外公司的股份多于50%;
  • - 外国公司和美国公司的股东成员及股份额相同;
  • - 国外公司与美国公司新成立的合资公司。


即使你的条件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如果国外公司对该美国公司有“有效控制”或第三公司能对国外公司和美国公司实行“有效控制”,你仍有可能申请L-1。常识告诉我们, 你并不需要多于50%的股份去控制一家公司,有时10%的股份都可以控制整个公司。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如果你有疑问,请向我们咨询。

2. 在L-1签证期间,国外公司必须继续在国外经营;

3. 申请人必须在国外公司从事决策或管理工作, 或其工作涉及“特别知识”。决策或管理人员可以L-1身份在美国工作七年,而已“特别知识”为由的申请人则最多在美国工作五年;

  • - 决策人是指制定公司政策经营方向,策划大政方针的人员。
  • - 管理人员是指部门经理(含副经理以上的人员)
  • - “特别知识”是申请人对公司产品在国际市场的行销有特别知识和了解;对公司的操作生产程序有特别的了解。


4. 申请人到美国公司去从事决策 、管理或运用企业独特知识。申请人不需要具有任何文凭。
经验告诉我们, 移民局的审核员常常有不同的要求,即使是同一个公司报上去的不同申请人,有可能批下一个, 剩下一个要求律师补充材料。任何申请都必须视具体情况来设计最好的处理方法。

申请L-1签证所需之母公司文件

一般来说,母公司应该准备下列文件:
1. 营业执照或证明它存在的文件(包括设立,登记,许可文件)。
2.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的名字和他们的确切股份。
3. 如果母公司有其他的子公司或是其他关联公司,请提供它们的名字和关系。
4. 公司近3年的财务报告,包括纳税申报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或其他可以显示公司资料、经营额和利润的文件)。还有最近6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5. 公司简介书、网站,国外母公司营业场地照片(办公楼内外均要)和其他公司产品/服务内容目录。如没有公司简介书或简介书没有充分说明公司的经营活动, 另纸书写公司在国内和国外的经营活动,包括有其他分支机构;
6. 公司组织架构描述,包括员工总数,经理及行政职务和人员的结构层次,请提供公司最近的工资表。
7. 商业活动的证明: 合同,奖励,广告,发票,提单,信贷,收据等。如与国外公司有商业往来,附上有关文件/合同副本。
8. 数张公司的信纸(须有地址、电话、传真)。
9. 其他可以证明公司经营情况的文件。
10. 说明公司来美国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包括经营计划、目标、投资额等等。

申请L-1签证所需之申请人材料

申请人,即将派往美国任职之公司职员,应准备下列材料:
1. 个人简历,包括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出生地址,现住地址,教育程度,不同工作经历,职务及职责范围,在母公司工作的详细经历 。
2. 如有护照,请提供护照复印件。
3. 如大学/研究生毕业,请提供毕业证书。
4. 请提供其它任何荣誉证书
5. 母公司开具的任职信,说明何时开始在母公司工作,任何职务,工作职责。尤其是在母公司的管理或行政结构中的地位。
6. 母公司出具的调派信,证明公司将其派往美国任子公司的职务,职责内容等等。
7. 能证明在母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工资记录。
8. 申请人在美国公司的职位和工作职责。
9. 如果有任何的家庭成员作为家属去美国,请提供他们的护照复印件。

任职证明必须说明该职员在过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母公司任经理工作。
*注:经律师承办的案子,移民局不要求提供原件,更不需要公证。所以除信纸外,其他文件全部可用复印件。请准备好文件原件及一套复印件。我们只需要复印件。但L-1批准后向美国驻外领馆申请入美签证时,领馆签证官员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切文件的原件。
上述材料准备好后,就可以开始申请程序了。

二.申请的基本程序

如果你已有一个美国分公司,我们可以立即为你申请L-1签证。 A. 注册美国分公司

如你没有美国分公司,则申请的第一步骤是成立一家美国分公司。美国法律没有要求公司的形式,因此,无论是合伙(Partnership)、公司(Corporation)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或其他多种经营形式,都可以成为分公司。如母公司是个体户,也可以在美国登记个体户 (Sole Proprietorship)申请L-1签证。母公司的形态也可以不拘形式,只要是经过登记的商业实体就行。当然,这只是理论上是否可行,现实生活中就要看具体情况来选定最佳的公司形式。现在的趋势是L-1越来越难,所以必须充分准备,在某些小节上不要因小失大。

在美国注册公司手续比较简单:
1. 选择美国的一个州注册公司。
2. 确定公司的名字, 基本组织结构、股份结构(主要管理人的名字和他们在公司的相对份额)。
3. 向州政府登记成立公司。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美国没有注册资金的要求,你无须拥有大笔资金去注册一家公司。除保险、金融等行业外,一般公司不需要特别执照。将公司成立文件送去州政府后很快即可批下来。


公司注册后,就可以开始申请L-1签证了。

B. 准备分公司材料

向移民局报送的材料,除前面提到的母公司材料外,还包括分公司材料。分公司材料主要有:
1. 公司注册文件;
2. 股东协议书或合伙协议书;
3. 股权证书;
4. 银行开户和转帐证明(证明其具有在美国经营一年的财务能力);
7. 办公室租约。
8. 正在进行的业务的文件,如有关公司的业务性质和主要客户的详细陈述, 合同,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公司和客户的合作关系的文件的复印件。
9. 一份商业计划, 带3年的财务预测(投资额,预计毛利和纯利), 现实地评估风险和挑战,以及管理人员队伍结构与预计人员。(我们可以找咨询公司编写商业计划,费用 2,000 美元上下)

如规模教小,一家公司一般以申请不超过两个L-1签证为宜。
C. 递交申请

当全部文件准备妥当后,律师即将材料报送移民局。在目前情况下,一般约需2至3个月获得移民局答复;如果批准,则会收到批准书;如果需要补充材料,移民局会将需要补充的内容告诉律师,律师在规定时间内(30天左右)将材料补上去,移民局收到补充材料后一般在两个月内作出最后决定。除非报上去的材料十分明显不合格,移民局一般不会马上拒绝L-1申请。申请人总是有机会补充材料或补充说明的。即使移民局拒绝某一申请人的申请,该申请人日后仍可以再提出新的申请。
收到移民局批准通知书后,律师将通知书及公司有关文件交申请人以便去美国驻外使馆、 领事馆申请赴美国签证。
如果美国分公司已经成立一年以上,你的L-1签证有效期可以是三年,期满后可以再延。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你的L-1签证有效期是一年,到期后再延。一个人可以拿L-1签证的最长期限为七年。只有公司在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延期一般是可以获准的。美国分公司运作一年后即可替公司管理人员申请绿卡.申请绿卡一般需要6至12个月。
D. 申请赴美签证
由于美国使、领馆发现申请L-1签证的案件大量增加,且有不少欺骗情形,面谈时审核已经较严格。一些经移民局批准的L-1申请也会遭签证官员拒绝或要求进一步补材料,有时甚至将案件退回移民局要求重新审查。除签证官员发现签证申请材料不实拒绝申请外,签证官员也可以为母公司不具备到美国经商的条件为由拒绝签证申请。
为避免拒签,申请人在去签证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这种准备分为两方面:
1. 文件准备。申请人可将母公司有关资料公证,并带上公司任职证明,公司办公室照片,与国外的生意往来证明,如合同、运单、信件、电传等;
2. 申请人要对母公司的情况作全面了解,特别是申请人的业务要熟悉。申请人并要对公司在美国开设分公司的计划和目标有清楚的认识。要使签证官员相信你真有切实可行的计划使分公司在美国运作起来,而不是利用L-1签证去美国干别的事。


此外,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签证申请表(OF-156)。不如实填表可能使签证申请遭拒绝。即使签证批准,日后在申请绿卡或归化入籍时被发现也可能有十分严重的后果。填表不实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况:
1. 婚姻状况或年龄。认为已婚或年龄较大可能成功机会较高而不如实填写;
2. 对过去曾申请签证遭拒签之事隐瞒不提;
3. 对已申请过移民签证一事隐瞒不提;
4. 对有父母、 兄弟姐妹、 配偶或子女在美国一事隐瞒不提。


其实,如实填报上述情况对能否获得L-1签证影响并不大。移民法规定L-1申请人可以有所谓的移民倾向。只要申请人保证在L-1到期时要离开美国就可以了。已经申请过移民或有亲人在美国本身并不构成拒签的理由。

三. 关于L-1签证的延期和申请绿卡

A. 申请延期

在美国设立的分公司若经营不满一年,只能替其雇员申请一年签证;经营满一年的公司可申请三年签证。签证到期前六个月可以申请延期。延期时,移民局要审查母公司和美国公司经营的文件。特别是对美国公司的经营状况移民局要申请人提出详细报告。所要求的文件包括:
1. 公司报税表;
2. 州和联邦的工资税报表;
3. 合同 、运单等业务往来文件等。


目前,L-1延期的申请审核也趋向严格。如果分公司的营业额太低或公司没有雇佣其他高级员工,则签证延期申请可能会被拒绝。但一般来说,如分公司有正常的业务运作,而不在于有没有赢利。一个公司在创建初期没有赢利是可以理解的。

B. 申请绿卡

分公司在美国连续经营满一年后,如果公司状况良好,且符合移民法的有关规定,就可以替分公司或母公司的经理人申请美国永久居留权(绿卡)。

申请绿卡的第一步是向移民局提交I-140表和相关文件。申请人即可不需要排期立即申请绿卡。如申请人在美国,可向移民局递交I-485表和相关文件,一般1年左右可以拿到绿卡;如果申请人在中国,则需等候广州领事馆通知面谈后持移民签证来美。